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

被引:52
作者
温世扬
邱永清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惩罚性; 赔偿制度; 英美法系; 赔偿金; 数额; 司法制度; 判例法系; 知识产权侵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决。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但该争议并未阻碍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其中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
引用
收藏
页码:50 / 51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惩罚性赔偿研究 [J].
王利明 .
中国社会科学, 2000, (04) :112-122+206
[2]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 [J].
魏振瀛 .
中国法学, 1998, (01) :17-29
[3]  
日本侵权行为法[M]. 法律出版社 , 于敏著,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