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被引:26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环境; 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2.04.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互联网在受众上有无限性和超地域性,网络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一些挑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侵权形态进行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代替人格权法的功能;同时,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特殊性,也不宜与具体人格权混为一体,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专门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引用
收藏
页码:1 / 7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 张新宝,任鸿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04)
[2]  
侵权责任法原理[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张新宝著, 2005
[3]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群众出版社 , 张新宝著, 2004
[4]  
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刘德良著, 2004
[5]  
意大利法中非财产性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启示 .2 张礼洪. 2009年中日侵权责任法研讨会会议资料 .
[6]  
深圳市人某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
[7]  
侵害网络姓名权一案昨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2 彭姣时,韩桂琼. 广州日报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