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

被引:34
作者
严存生
机构
[1]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陕西西安
关键词
法; 道德; 关系模式;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1.05.008
中图分类号
D90-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B82-05 [伦理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西方学者在法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中提出了许多模式 ,著名的有康德模式、富勒模式、哈特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揭示法与道德的关系 ,但都不够理想。法和道德都有观念、规范或制度、秩序三个层次 ,二者的观念层次是相通的和深藏于现在一般所说的价值观念之中。另外 ,在秩序层次二者也是很难区分的 ,因为它都落实在人的行为中 ,而一个行为 ,如果符合秩序的要求或构成社会秩序的话 ,可能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这样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存在于规范或制度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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