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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为例
被引:49
作者
:
张千帆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张千帆
机构
:
[1]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来源
:
法学
|
2015年
/ 04期
关键词
:
言论自由;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网络言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国家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其所垄断的合法暴力以维护公共安全、控制私人暴力,保证自由言论和民主选举得以和平进行,从而使国家得到良性和理性的治理。国家力量应对思想和言论给予必要的包容,除非言论会产生暴力冲突等紧迫与严重的现实危险。为防止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我们应严格界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法律要件。只有当言论确实严重扰乱了现实公共场所的秩序时,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而要构成"严重混乱",言论所产生的危害必须是清楚和即刻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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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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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比较行政法[M]. 法律出版社 , 张千帆, 2008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人民出版社 , 马克思, 1972
[3]
"钉子户"贾灵敏 .2 余声. 阳光时务周刊 . 2013
[4]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2 Locke John. Cambridge, MA .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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