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为例

被引:49
作者
张千帆
机构
[1]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网络言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国家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其所垄断的合法暴力以维护公共安全、控制私人暴力,保证自由言论和民主选举得以和平进行,从而使国家得到良性和理性的治理。国家力量应对思想和言论给予必要的包容,除非言论会产生暴力冲突等紧迫与严重的现实危险。为防止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我们应严格界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法律要件。只有当言论确实严重扰乱了现实公共场所的秩序时,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而要构成"严重混乱",言论所产生的危害必须是清楚和即刻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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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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