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与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比较研究

被引:2
作者
潘斌
机构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实用新型; 智力成果权; 财产权; 执法; TRIPs; 专利管理机关; 商标法; 商法; 专利法; 专利权法; 经济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 边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10.13680/j.cnki.ibr.1997.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每一步修改和完善都受到举世瞩目的关注。它向全世界表明,我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断努力,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趋于一致的决心。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以起步晚、起点高而闻名于世,受到了国内外包括美国的知识产权界的充分肯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鲍格胥先生讲:“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进展是史无前例的。”然而,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仍应清醒关注相关立法、执法中的不足,尤其应注意与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协调,因此,本文就TRIPs中规定与中国相关规范加以逐层深入比较研究,并试图提一些笔者的看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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