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被引:82
作者
褚宏启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北京邮编
关键词
学校; 行政法律关系; 公共行政; 私人行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40-011.8 [教育立法与教育政策];
学科分类号
040101 ; 120403 ;
摘要
学校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的法律地位只能是行政相对方而不能是行政主体 ,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前者属于私人行政 ,后者属于公共行政 ,不可将二者相混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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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也谈教育法的地位——兼与李晓燕同志商榷 [J].
周卫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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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罗豪才主编,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