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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思考——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被引:1
作者
:
白莹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
白莹
机构
:
[1]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
来源
: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
2004年
/ 03期
关键词
:
道路交通安全法;
责任认定;
解读;
D O I
:
10.16326/j.cnki.1008-7168.2004.03.014
中图分类号
: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602 ;
摘要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长期争论的焦点。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取消了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将事故的裁判权交由人民法院。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合理,同时也更符合与国际司法接轨的大趋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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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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