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下中美投资争端解决的路径

被引:11
作者
刘禹 [1 ]
李旭 [2 ]
机构
[1]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安全审查; 国际投资; 争端解决; 中美经贸协议;
D O I
10.13253/j.cnki.ddjjgl.2020.11.012
中图分类号
D822.371.2 []; F125 [对外经济关系]; F171.2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成为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严重阻碍。美国将经济崛起的国家视为国家安全的挑战者,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施其政治政策,对来自这些国家的企业施加苛刻的审查等歧视性监管。由于"国家安全"的模糊性和审查程序的不透明,受损企业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而中美两国尚未签订BIT以及FTA,且接受强制性程序意愿较低,投资仲裁难以适用。《中美经贸协议》签订后,对于按照市场原则自愿进行的技术转让,双方负有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透明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安全审查行为的约束。该协议还设立了争端解决的磋商方式,协议义务履行的争议将交由双方高层磋商解决,更加符合国家安全的政治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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