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 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

被引:37
作者
赵文杰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双务合同; 解除; 不当得利; 差额说; 对待给付返还说; 财产上决定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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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71 / 1196
页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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