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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占有意思的拾得者手中夺取财物构成何罪——评陈江利被控抢夺案
被引: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周光权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5年
/ 09期
关键词
:
财产占有;
侵占罪;
遗忘物;
拒不交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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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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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讲义.[M].周光权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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