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被引:29
作者
韩世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键词
缔约上过失; 恶意磋商; 先合同义务; 损害赔偿;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4.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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