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

被引:11
作者
张卫彬 [1 ]
叶兰君 [2 ]
机构
[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责任认定; 研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刑法》第133条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定罪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肇事者的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实践中往往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依据行政法规制作的行政判断性法律文书,其在对行为人行政责任的认定原则、方法上与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审判中作为当然被司法机关直接采纳的证据材料。对交通肇事罪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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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明楷
    [J]. 中国社会科学, 1995, (03) : 94 - 117
  • [2]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N]. 人民法院报. 2008 (006)
  •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界定为鉴定结论[N]. 刘国辉,董长征.检察日报. 2005 (003)
  • [4]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日]大塚仁, 1993
  • [5] 《行政刑法[新版]》 .2 福田平. 有斐阁 . 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