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方式研究

被引:42
作者
屈茂辉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公示; 占有; 交付; 登记; 标示; 公示力;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4.05.007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公示方式不外乎占有或者交付、登记、标示三种类型。占有或者交付是物权公示方式的最直观最古老的形态,标示是变态的占有,登记则属于发展了的标示。背书不是独立的物权公示方式。由于登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的本身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作为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其二,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大的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需要;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都不一样,其公示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最合适的公示方式还是登记与标示相结合的方式。
引用
收藏
页码:64 / 73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18 条
[2]   论建立让与担保制度 [J].
刘雪斌 .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2, (06) :45-47
[3]   不动产证券化的民法原理 [J].
关涛 ;
樊静 .
中国法学, 2002, (05) :94-101
[5]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 [J].
高富平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 (05) :23-33
[6]  
中国民法通史.[M].张晋藩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7]  
中国物权法总论.[M].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3,
[8]  
物权法论.[M].王利明;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  
物权法研究.[M].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0]  
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M].许明月;胡光志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