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行为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利用规则

被引:21
作者
梅夏英 [1 ]
朱开鑫 [1 ,2 ]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 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行为数据; 间接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原则; 选择性排除规则;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9.02.004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行为数据的商业化利用日益深入,所引发的纠纷亦愈发频繁。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与网络商业模式的发展使得网络行为数据具备了对用户身份的间接可识别性,因而网络行为数据应归属于间接个人信息的范畴。网络行为数据的技术特征与商业利用模式决定了其与用户的隐私利益关涉甚微,传统个人信息理论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也不再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在肯定用户对网络行为数据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引入网络著作权利用领域的"选择性排除规则",有望实现保护用户隐私与促进数据经济发展的合理平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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