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兼论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之建构

被引:17
作者
曹险峰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关键词
多因一果; 直接结合; 间接结合;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7.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两种情形。对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解释》的立场应予坚持。而对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应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单独承担责任,而非《解释》规定的按份责任。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的建构,应考量行为、结果、主观与举证责任的负担等四个要素,不同要素的组合与运用深刻影响着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正当性基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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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5 / 163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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