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被引:50
作者
王雷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农民集体成员权; 农民集体决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9.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1.8 [地方自治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基于民主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实现农民集体的公共选择。本文提出乡村治理体系"一体两翼"的理论:以乡村治理体系为"一体",以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为"两翼";其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应妥当界定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区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不成立与农民集体对外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在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定做相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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