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与税收授权立法

被引:3
作者
王颖
机构
[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
税收法定; 授权立法; 法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2 [税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虽然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税制变动频繁而确有必要通过授权立法,以维持法律的适应性,但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税法体系中,大量的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这会给行政权借税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自由提供一条不受制约的途径。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在任何国家都很难做到保证其内容的公正和程序的细致,故而只会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所要求的课税要素法定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税收授权立法只能限于个别的、具体的委托,只能在课税要素法定和明确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对具体、个别的事项加以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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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四川人民出版社,董云虎等编著,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