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违约民事责任

被引:3
作者
徐祖林
机构
[1]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
旅游合同; 旅游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D O I
10.16523/j.45-1319.2010.08.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亟待建立以旅游违约责任制度为核心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违约具有主体身份方面的特殊性、违约形态方面的多样性、损害后果方面的精神性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竞合性特征,立法上应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并强化对旅行社的管制。旅游违约责任应采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双轨制归责原则,并在责任范围方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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