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达地区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基于深圳市的实证分析

被引:10
作者
胡大武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家政工人; 易受伤害性; 劳动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F719 [服务业];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20205 ; 1202 ; 120202 ; 0202 ;
摘要
家政工人被烙上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和文化贫困者的标签。家政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家政服务员自我认知和家政公司逃避社会保险、培训等义务动机的共同作用导致了书面合同在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的乏力。事实上,一方面,侵害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家政服务员尤其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家政公司在家政产业中并未起到就业促进主力军作用。因此,我国政策与立法重点应当转移到规范家政工人与雇主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上来,应将与雇主家庭直接建立了雇佣关系的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让家政工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最大程度地化解家庭雇佣者与家政公司、家政工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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