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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被引:13
作者
:
松冈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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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甲南大学
松冈正章
郭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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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甲南大学
郭布
罗润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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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甲南大学
罗润麒
机构
:
[1]
甲南大学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1981年
/ 05期
关键词
:
自由证明;
证明对象;
当事人;
证据力;
证明力;
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证据调查;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问题所在审判官根据证据形成关于有无事实的心证,并据此来认定事实。这样,就把使审判官获得关于有无事实的一定心证,或审判官所获得的这样心证形态,叫作证明。证明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特别是从需要用何种方法和程序进行证明这方面来分类和区分,则有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二种。这种区别是1926年由德国迪茨恩首先提出,后经日本小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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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8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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