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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探析
被引:3
作者
:
程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程律
[
1
]
吴晓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不详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吴晓芳
[
2
]
机构
:
[1]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2]
不详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13年
/ 12期
关键词
:
财产;
自然增值;
孳息;
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
婚姻法;
民法;
收益;
财政管理;
婚前房产;
增值部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案情]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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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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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黄立著,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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