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探析

被引:3
作者
程律 [1 ]
吴晓芳 [2 ]
机构
[1]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2] 不详
关键词
财产; 自然增值; 孳息; 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 婚姻法; 民法; 收益; 财政管理; 婚前房产; 增值部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案情]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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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民法总则[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黄立著,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