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海龟案及其对我国参与争端解决的意义

被引:1
作者
肖又贤
机构
[1]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关键词
海龟; 泰国; 虾拖网; 海洋脊椎动物; WTO; GATT;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专家组; 巴基斯坦; 南亚; 印度; 争端解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743 [国际贸易组织与会议];
学科分类号
摘要
1989年,美国制定法律,为避免在捕虾时伤及海龟,禁止进口未使用保护海龟装置方式捕捞的虾,1996年,美国将该规定延伸适用于所有在外国捕捞的虾及虾制品。同年,泰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亚洲四国向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申诉,要求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在磋商之后,1997 年开始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 的规定。此案对我国运用WTO 争端机制解决相关贸易纠纷极具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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