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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海龟案及其对我国参与争端解决的意义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肖又贤
机构
:
[1]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来源
:
WTO经济导刊
|
2004年
/ Z1期
关键词
:
海龟;
泰国;
虾拖网;
海洋脊椎动物;
WTO;
GATT;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专家组;
巴基斯坦;
南亚;
印度;
争端解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743 [国际贸易组织与会议];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1989年,美国制定法律,为避免在捕虾时伤及海龟,禁止进口未使用保护海龟装置方式捕捞的虾,1996年,美国将该规定延伸适用于所有在外国捕捞的虾及虾制品。同年,泰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亚洲四国向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申诉,要求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在磋商之后,1997 年开始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 的规定。此案对我国运用WTO 争端机制解决相关贸易纠纷极具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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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0 / 105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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