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区分及侵权认定

被引:8
作者
芮松艳
机构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网络用户; 信息网络传播权; 链接服务; 无过错责任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目前在《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如下两大类:1.内容提供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2.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自动存储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行为、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行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行为,目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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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 [J].
王迁 .
法学, 2006, (05) :61-72
[2]   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 [J].
郑成思 .
中国法学, 1998, (01) :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