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

被引:44
作者
申建平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房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3 ;
摘要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之际,征收补偿范围应与提高补偿标准一样值得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意味着宅基地实际上已经演变为近乎农民的私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深层原因,但并不能成为征收不予补偿的理由。《物权法》第132条原则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这条规定仅具有宣示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真正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这不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悖,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房屋作为农民惟一可以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现有的补偿标准实际上是将农村房屋作为动产进行补偿,根本就没有体现房屋的不动产价值。这是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极大漠视。农民的房屋不应通过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应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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