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法制协调理论研究

被引:4
作者
杨鸿台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立法; 法制协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F299.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1204 ;
摘要
新型城镇化中的法制协调活动,应体现和贯彻横向法制协调和纵向法制协调两大原则,前者主要调整横向法律关系,后者主要调整纵向法律关系,以及在双重法制协调的前提下,实现法制协调作用的最大化和最优化。要充分发挥各主要法律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法制协调作用。行政法的协调作用体现在新型城镇化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从行政隶属管理转变为依法定职能管理。三大诉讼法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作用在于从各自的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正确实现。生态保护法具有特殊重要的直接规范调节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生态保护政策和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既需要中央统一立法,又需要确立地方相对分权的立法制度,城镇化立法应考虑向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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