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立法用虚词的“必须”——主要以“应当”为参照

被引:11
作者
周赟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立法学; 法律语言学; 虚词; “必须”; “应当”;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3.01.017
中图分类号
D90-055 [法律语言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在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中,虚词"必须"被大量地用来设定义务性规范或针对某种事实的、含有一定价值期待的限定语;与此同时,"应当"一词也被用作几乎同等的角色。法律语言学及立法学的研究表明,法律用词必须讲究统一性(能用一个词表达的就不用两个词)、单义性(一个词只应具有一种意义)和稳定性(一个法律用词不应具备可替换性),因此,具有几乎同等功能和意义的"必须"与"应当"两词只应保留一个。在参酌法律语言学、立法学及法理学理论的基础上,对几部法律文件的经验考察表明,应当用"应当"取代立法中的绝大部分"必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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