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转化抢劫犯逃离现场的行为应构成转化抢劫的共犯

被引:1
作者
唐煜枫 [1 ]
邱峰 [2 ]
机构
[1] 辽宁大学法学院
[2]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1基本案情2006年8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栾某某预谋后,雇徐某某的车到盘锦市双台子区今明后网吧。徐某某坐在车内,栾某某在门口接应,刘某某、王某进入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林某的黑色摩托罗拉牌V3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189.00元),被林某发现后,王某、栾某某持刀威胁林某及其他追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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