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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化抢劫犯逃离现场的行为应构成转化抢劫的共犯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唐煜枫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邱峰
[
2
]
机构
:
[1]
辽宁大学法学院
[2]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09年
/ 10期
关键词
:
转化型抢劫罪;
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1基本案情2006年8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栾某某预谋后,雇徐某某的车到盘锦市双台子区今明后网吧。徐某某坐在车内,栾某某在门口接应,刘某某、王某进入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林某的黑色摩托罗拉牌V3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189.00元),被林某发现后,王某、栾某某持刀威胁林某及其他追赶的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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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2 / 62
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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