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客观的,难以通过制度建设彻底消除。相比于治理资源缺乏导致拆违中的选择性治理,因违建办的角色、地位及工作性质决定的选择性治理逻辑,可以通过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坚持群体路线的工作方法进行改善。乡镇政府身处科层制、压力型体制和乡土社会的三元结构中,其行动逻辑要受外在环境的限制,其作出的选择性治理决策带有深刻的政治色彩,与当前去政治化的治理环境关系密切。正是征地拆迁的政治压力,强制拆迁的废除,及农民分殊的利益诉求,使拆违中的选择性治理结构形成。只有建设一个强大的基层组织体系,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加强监督与管理,才能使拆违中的选择性治理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为农村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居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