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

被引:3
作者
鲍遂献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巨额财产; 真实来源; 非法所得罪; 本罪; 现犯罪;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财产犯罪; 最高法定刑; 法定刑上限; 被告人;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0.06.014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1988年元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引用
收藏
页码:90 / 96
页数:7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