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准物权特征及面向技术进步的制度变革

被引:10
作者
娄耀雄
机构
[1]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
电信法; 无线电频谱; 准物权; 用益物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9.05.01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物权法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似乎为建立频谱用益物权提供了依据。然而,频谱是无线电波的物理属性(频率)的集合,并非"物"本身,欠缺资源的自然属性,最多是一种准资源。只有在特殊含义的"稀缺"和"有用"语境下,才可称其为"资源"。频谱使用权是经行政许可获得的发射特定频率无线电波的行为权利,属于准物权范畴,不适于套用用益物权理论。为频谱使用权设计制度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独占许可:全部制度设计围绕权利进行,其中没有物的交付、流转、占有和消耗。动态频谱分配技术的出现,尤其是认知无线电概念的提出,从根本上颠覆了"一频率一权利"的物权前提,基于独占的频率用益物权理念面临挑战。频谱准物权概念的提出将视角集中到权利,不仅解脱了证明频谱资源具有物权特征时的尴尬,还为其流转规范以及技术发展留下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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