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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平实现的基本条件
被引:1
作者
:
刘作翔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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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刘作翔
张洪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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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张洪明
机构
:
[1]
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1995年
/ 06期
关键词
:
行政执法;
行政主体;
行政权主体;
行政机关;
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程序;
执法程序;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 公平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需要调动起和借助于法制系统的全部因素。法律公平从法制运转的诸环节和运行机制看,主要表现为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和执法公平,并附之于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制的有效监督。在诸环节中,立法公平是一个首要的前提条件。任何性质的公平首先取决于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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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正义论.[M].(美)罗尔斯(Rawls;J.)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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