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文化服务中数字版权的实现

被引:3
作者
齐崇文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公共文化服务; 数字版权; 权利限制; 法定许可;
D O I
10.13363/j.publishingjournal.2017.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G249.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5 ; 0503 ;
摘要
数字化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趋势,而由数字技术带来的版权扩张却使公共文化服务与数字版权之间的冲突加剧。公共文化服务与数字版权的冲突本质上是公益与私权的冲突,但"限制私权、维护公益"的惯常做法并不能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据权利限制的基本原理,公共文化服务所要实现的"公益"必须建立在版权这一"私权"得到充分实现的基础之上。相对于合理使用和版权补偿金,法定许可更符合平衡公共文化服务中"私权"与"公益"的要求,有必要在版权法框架内对公共文化服务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进行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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