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论

被引:23
作者
程啸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免责事由; 受害人; 因果关系; 侵权法; 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 损害后果; 加害人不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严格地说,由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有些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但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所以仍按照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处理,故而共同危险行为也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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