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被引:3
作者
李广义
机构
[1] 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陕西西安
关键词
专属经济区; 军事利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3.5 [海洋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虽享有"航行、飞越"等有关军事利用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属于传统的公海自由,其上覆区域也不是"国际空域"。因此,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军事利用活动,都必须尊重沿岸国的主权和安全,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非法活动。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水体和海床军事利用权限的范围和程度是有区别的。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只有遵循和平利用、不使用武力、沿海国权利优先、行使自卫权和紧追权不超过必要限度等原则,才能体现公约的立法宗旨,才能使专属经济区成为和平合作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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