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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强奸者私下索要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兼论民事上债权的存在对敲诈勒索罪构成的影响
被引:3
作者
:
窦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窦丰
机构
:
[1]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07年
/ 09期
关键词
:
敲诈勒索罪;
非法占有;
侵犯财产罪;
无权占有;
财产权;
债权;
财物;
赔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一、基本案情某男甲,一日凌晨接到前妻乙的电话,得知其被丙强奸。甲随即找到丙进行责骂并殴打,丙逃走。随后丙打电话给甲,劝甲不要冲动,有事好商量。甲称此事不会就此罢休。后双方多次为此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甲曾数次追打丙。最后丙提出用赔钱的方法来解决,甲提出要对方赔偿10万元,经丙还价为5万元。此后甲数次打电话索要该款,说如不给钱,则将此事闹到丙家。丙交给甲2万元现金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甲将现金及欠条交给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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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6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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