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被引:17
作者
刘德法
机构
[1]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关键词
罪刑对称; 刑罚个别化; 罪责刑相适应;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罪刑对称和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演变而来的。这一原则要求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 ,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 ,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中的“罪行”应当是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事实 ,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前后表现出来的、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的一系列主观情况。要在司法中贯彻这一原则 ,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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