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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以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
被引:33
作者
:
杨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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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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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南京大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大学
杨晓蓉
[
1
,
2
]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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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大学
吴艳
[
2
]
机构
:
[1]
南京大学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15年
/ 09期
关键词
: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财产制;
责任财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要素与核心判断标准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如何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简单地做一刀切的认定,而要根据不同债务的类型和成因,在确定相应责任基础后分别作出判断。在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夫妻单方所负债务包括经营性负债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应排除无偿担保、无关连巨额借贷等特殊债务。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性质属于共同债务,其责任财产范围应当根据责任基础的不同作出不同界定,如对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的责任范围应当限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方个人财产范围内,而不应要求非举债配偶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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