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能与不能

被引:21
作者
杨贝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键词
法律论证; 法律决定; 法律方法; 共识; 说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1 [立法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法学理论];
摘要
法律论证的功能是诸多误解的集结地,根源在于对法律论证问题意识、学问性质等的误读,正名工作也须由此开始。在明确法律论证的问题意识、厘清法律论证与传统法律方法的差异之后,法律论证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明确:法律论证能增强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但不能确保法律决定唯一正确;法律论证使个案的论证获得可评价性,能影响但不能主导法律决定的形成;法律论证能增强法律体系对社会的适应性,能使法律决定为尽可能多的人接受,但不能导致绝对共识或完全说服。
引用
收藏
页码:84 / 94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28 条
[2]
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评戴岑豪斯《合法性与正当性》 [J].
周濂 .
读书, 2014, (05) :45-52
[3]
民主共识的达成——协商民主解决多元偏好冲突的路径选择 [J].
陈炳辉 ;
王卫 .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05) :35-42
[4]
公众意见在裁判结构中的地位 [J].
陈林林 .
法学研究, 2012, 34 (01) :96-107
[5]
社会系统论对法律论证的二阶观察 [J].
宾凯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06) :3-12
[6]
法律论证理论述评 [J].
冉杰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 28 (05) :26-37
[7]
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 [J].
玛蒂尔德柯恩 ;
杨贝 .
中外法学, 2010, 22 (03) :354-366
[8]
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 [J].
陈景辉 .
法学研究, 2009, 31 (04) :3-17
[9]
法律论证及其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 [J].
焦宝乾 .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 (03) :127-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