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农村养老的主体模式:社会保险抑或家庭保障

被引:11
作者
刘玮 [1 ]
张正军 [2 ]
机构
[1] 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2]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农村养老; 家庭结构; 社会养老保险; 家庭养老; 主体模式;
D O I
10.15886/j.cnki.hnus.2013.06.019
中图分类号
F323.89 [农村社会保障、福利事业]; F842.6 [各种类型保险];
学科分类号
120404 ;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度性社会养老保险成为构建中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核心议题,但20多年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目前尚未实现预期目标。社会转型期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对家庭养老功能带来双重影响,表现出结构性特征。与社会养老相比,家庭养老的低成本、精准化等特征使其在经济扶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仍具优势。在目前甚至较长期的社会转型期,家庭养老应当成为我国农村养老的主体模式。构建政府支持的家庭支持计划对于稳定、拓展家庭养老功能不可或缺,而社会养老保险值得长期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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