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法学者对法典编纂的看法

被引:3
作者
F·H·劳生
付再明
机构
[1] 英国牛津大学
关键词
法典编纂; 普通法; 编纂法典; 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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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人们在讨论某个问题时,往往得先确定所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对于"法典编纂"亦不例外,因为人们使用这个术语向来有很多含义。在英国,我们对"法规统编"和"法典编纂"作了很有益的区别。前者仅把先前已经有的许多制定法的内容重新规定在一个制定法中,只是为了构成一个首尾一贯的整体确实需要,才对它们做些变更。这里不打算对法律进行有意识的改变,新做的只是将法令全书的一部分加以整理。这种做法在美国也是常有的,虽然它并没有冠以特定的名称。的确,这也常常被称为"法典编纂"。但是对我们(英国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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