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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
被引:1
作者
:
林镥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
林镥海
机构
:
[1]
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法治研究
|
2009年
/ 03期
关键词
:
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
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守约方可以在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该条规定未明确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世界各国损失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的法理角度分析,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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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2 / 96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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