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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
被引:22
作者
:
李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山东济南法官
李杰
机构
: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山东济南法官
来源
:
行政法学研究
|
2004年
/ 04期
关键词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不抵触;
公共利益;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对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司法审查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承认其作为法源的地位 ,像对待规章那样来对待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上位法不抵触是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前提 ;在以其内容是负担性抑或授益性为基本标准认定其效力的同时 ,以公共利益作为补充标准 ;规定“国家标准”之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较高效力 ;法院不宜直接对之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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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2 / 48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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