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的反思理性法模式——以反思环境法为例

被引:8
作者
丁延龄
机构
[1]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自创生性; 反思理性法; 欧盟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 中国环境标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为对现代社会复杂性的一种理论解释,德国学者图依布纳的自创生理论试图整合自主性、外部性、社会调和三种规范性价值。面对诸社会次级系统的自创生性闭合,法律系统惟有承认自身理性的有限性,并通过反思理性的模式,才能有效的完成社会整合的任务。反思理性模式下,成功的法律调整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法律规制不能破坏其他系统的自主性;法律通过程序导向的结构性约束促使各种社会权力结构内化公共目标,并通过积极的、创造性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反思克服负外部性;法律调整的目的是实现不同次级系统之理性的外部调和,以使整体社会作为一种自我指涉的超循环成为可能。反思理性法自提出以来,因其特殊的优势(非强制性、法律自身之结构完整性、自治与规制的结合),已经被广泛的运用于实践领域,尤其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并被认为具有回应社会治理危机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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