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四题

被引:15
作者
黄文艺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关键词
法律教育; 学术教育; 职业训练; 专才教育; 通才教育;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2.05.001
中图分类号
D90-4 [];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任何国家的法律教育都必须面对和处理四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教育机构与职业机构,院校自治与公共管理。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以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的共同经验为基础,合理地处理好法律教育中的四对基本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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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2000, (03) :61-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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