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以德国法上的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为例

被引:12
作者
栾志红
机构
[1] 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环境标准; 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 行政诉讼; 效力;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7.03.026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一般说来,环境标准是否具有拘束法官或者法院的效果取决于它的法律性质。但是,近20年来,在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承认传统上只具有内部效力或者间接外部效力的环境标准作为法院裁判行政案件的依据。德国法上把这类环境标准称为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尽管这种做法对传统行政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并因此遭到部分学者的批判,但支持者认为,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有其法理上的根据。我国承认这类环境标准对法院之拘束力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然,要发生拘束法院的效果,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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