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

被引:24
作者
刘宪权
林雨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技术风险; 克隆人技术; 产品责任; 刑事责任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风险",包括冲击现有的秩序与制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等。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外在风险",其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威胁甚至实际的危害。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不同于克隆人技术风险,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并未造成实际的背离,且是被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技术,其发展趋势具有不可预测性,其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渗透式"的。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应追究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研发者的刑事责任,包括故意和过失。应追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中确立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引用
收藏
页码:46 / 54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