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例外规则”的运用

被引:4
作者
王喜珍
机构
[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行政法学系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例外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D O I
10.19387/j.cnki.1009-0592.2008.34.121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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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周汉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  
美国行政法.[M].王明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