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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可从“证券”开始
被引: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汤欣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
法人杂志
|
2004年
/ Z1期
关键词
:
有价证券;
投资者;
投资回报;
适用范围;
《证券法》;
证券”定义;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并禾对“证券”加以明文定义,仅在第二条里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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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2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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