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被引:3
作者
宋杰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争端; 著作权法第4条; 公共秩序; 国际法院;
D O I
10.13510/j.cnki.jit.2008.10.001
中图分类号
D997.1 [国际民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针对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美国最终共提出了3项指控。其中,核心指控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是建立在保护我国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伯尔尼公约》,都认可国家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的权利,因此,第4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容质疑。美国的指控是建立在错误解释的基础之上,应该予以驳回。为有效地维护《著作权法》第4条的有效性,作为一种策略,我国有必要通过国际法院来寻求救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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