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立法的几个基本观点

被引:21
作者
肖峋
机构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
关键词
赔偿; 受害人; 违法原则; 国家赔偿法; 归责原则;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责任;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4.04.002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资本主义国家用了一百年甚至三百年才改变了主权免责的观点,承认了国家有赔偿责任,而社会主义的人民中国自建国始就确认了国家有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渊于民法,但不属于民法,而属于国家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不是民法的过错原则,而是违法原则。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采用的不是“有侵害也有赔偿”的原则,而是法定原则。国家赔偿的水平不以同受害人的损失相当为原则,而是以同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国家财力相适应为原则,因此,当前只能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与生存所需为限。国家赔偿程序应当尽量作到便民、利民。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先进的法律,但它是否能起到保障人权、促进稳定的作用,还要取决于执法机关及各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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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法国行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名杨著, 1989
[2]  
世界史便览[M].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中文版翻译组, 1983